本報訊 (記者楊靜 實習生何嘉欣) 1月6日,南昌市青云譜區人民法院就審理的一起撫養費糾紛案,針對監護人未履行監護責任的情況,發出家庭教育促進法生效后的全省第一份《家庭教育令》。
2013年10月21日,王某與張某登記離婚。雙方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,兩個兒子與王某共同生活,張某每月給付撫養費2500元。但自2015年9月1日起,張某作為小孩父親便未支付小孩撫養費,亦未履行其他監護責任。王某起訴至法院,要求張某按每月2500元的標準給付小孩撫養費。經法院組織調解,雙方達成調解協議:張某給付2015年9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期間的小孩撫養費14萬元,2021年9月1日之后的小孩撫養費由雙方另行協商解決。
經過審理,法院對法定監護人張某怠于履行監護責任的行為依法予以糾正,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》《江西省家庭教育促進條例》的規定,對監護人張某發出《家庭教育令》。
這份《家庭教育令》裁定:張某應多關注孩子的生理、心理狀況和情感需求,與孩子母親、學校老師多聯系、多溝通,保持至少每周一次的聯系頻次,了解孩子的詳細情況;裁定張某定期通過電話、網絡視頻等方式與孩子交流溝通,保持至少每周一次的聯系頻次,積極引導孩子健康成長和全面發展。該《家庭教育令》有效期一年,在裁定失效前,孩子本人或密切接觸孩子的單位,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撤銷、變更或者延長《家庭教育令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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